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认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自律能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式,为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奠定好基础,并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考核认定条件和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的考核认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为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进行行政指导,对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评定。
(二)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申报、考核、认定和管理,实行自愿申请,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分级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考核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不定比例,不定指标,不搞平衡照顾和荣誉终身制。
(三)凡在本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称企业),可以申报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考核认定。
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认定的企业,应当加入当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或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类似的民间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协会”),成为组织成员,并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协会”)考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命名。
(五)“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分为三级:省级;市、州级;县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三年认定命名一次。
已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三年应当复查。
(六)“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开展对外经营活动时,可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誉证书,作为企业合同信誉的证明,也可用以刊播广告。
(七)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本办法考核认定“诚信个体工商户”。
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认定标准:
(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和企业合同管理岗位资格培训,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水平。
(二)企业有健全完善且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达到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和管理行为规范化。由合同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且职责分明,并有一名领导主管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和签订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实行凭资格证书上岗或授权上岗制度。
(三)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的自用合同文本。法律、法规规定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或备案的,必须及时办理登记或备案。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等具法定的解除条件者外,必须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份数、金额的履约率均达100%;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必须按变更后的内容认真履行。发生合同纠纷后,应主动依法处理,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败诉记录。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章违规行为,自觉接受佛年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无经营性亏损。
(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必须达到以上规定的基本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具备:生产加工、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科研设计和商业性行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年产值、年销售额或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工程施工等施工企业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2级以上(含2级,以下同);施工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2级以上;金融、保险业,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科技咨询和其它服务性行业,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年服务额300万元以上;规模达不到上述条件,但近三年,跨省合同数量均达本企业合同数量30%以上的企业。
经济效益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规模,由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认定程序:
(一)企业认为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可向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协会”)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考核验收表》。申请上一级别“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择优逐级推荐。
申请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是连续三年以上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是连续三年以上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受理机关通过对申请材料和企业情况的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组织进行全面考核。对企业的考核一般由受理机关组织二人以上实施。上级机关可委托下级机关进行考核。受托机关进行考核后,应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考核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交委托机关审查。
(四)接受考核的企业,在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应定资质等级和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的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
3、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4、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章程);
5合同管理机构组成和人员任命文件;
6、有关人员学历证明或合同签订、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7、考核之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证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供上年度的材料);
8、合同档案几合同台帐;
9、当地税务部门(国、地税)的应税和完税证明;
10、企业开户银行的借、还贷证明或信用证明;
11、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检或抽检材料;
12、考核验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考核机关对考核企业应征求所在地经贸委、质量监督、税务等机关和银行的意见,对流通、房地产开发等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企业,还应由企业所在地消协签署书面意见。
(六)对考核合格的企业,认定命名为考核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七)对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认定机关颁发牌匾、证书,载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予以公告或编入名录。
(八)未被认定为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仍可认定为下一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九)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单位,每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复查考核。对符合本级标准条件的给予保留,认定为复核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对不符合的予以撤销。对达不到上一级别条件但符合下一级别条件的,可建议下一级认定机关认定为下一级别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十)在复查年度,对合同管理成效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并积极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企业,也可命名,但命名数量不得超出当年复查合格数的10%。
(十一)对合同管理成效突出,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大代表性的企业,上级认定机关可直接受理申请并考核认定,但应征求下级机关的意见,其认定数量不得超过当年同级认定数量的5%。
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提出,限期改正。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按企业登记注册的属地关系进行,下级机关若发现上级机关命名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对下级推荐并经本级命名的企业和下级命名的企业应不定期抽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状况和行为随时记录备查。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应载入工商系统的电子信息网络,作为企业诚信状况的重要记录,供社会各界查询。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予撤销其称号:
1、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在经营中有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执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
4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5、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不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
(四)撤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应一经发现,即由认定命名机关发文撤销。
(五)对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应予以公告。
(六)企业不愿再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认定的,也应予以公告:不再继续享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七)无论被撤销哪一级别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自愿退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该企业即不再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不再享有其荣誉称号,不得对外使用牌匾和证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协会”)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考核认定的申请。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考核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制定的同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